□孙江华 毛蓉
在当今社会,父母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设定抵押贷款的现象层出不穷。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确定这种行为的有效性?
二、贷款目的分析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教育或医疗贷款设定抵押贷款是为了儿童的利益。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家庭经营设定抵押,是否属于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家庭利益密切相关。未成年人不成熟,往往需要父母的保护。家庭的质量对他们能否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进行家庭投资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健康有利的环境,可以认定为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法定代理分析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对方签订抵押合同。这种行为是代理。投资失败是否意味着代理无效?事实上,在民事法律规则的推演中,正推定是有效的,反推定是无效的。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是真实的;(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从本文的表述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似乎都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但在整个民法典中,缺乏这一条款的某一要素并被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并不少见。例如,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结合第二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确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资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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