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核心步骤。正是因为这一步,才被称为房地产抵押贷款。那么,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呢?
1.抵押登记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
(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5)证明抵押人有权设置抵押文件和证明材料;
(6)能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信息;
(7)其他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完整,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申请编号和收据,收据应当注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应当从房地产登记册中查明转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让登记申请:
A.所有权来源的性质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
B.政府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D.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
E.权属有争议的;
F.禁止法律、法规或者市、区政府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计算机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后,审核以下文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规定的审批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批准抵押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出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
(2)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在销售合同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一)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
(2)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退还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凭收据、身份证、付款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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