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与房屋典当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处置期间的法律要求不同、抵押关系中抵押人与房屋关系中承典人的法律要求不同。详情请阅读以下内容(更多信息房地产抵押私人可以查封吗?点击查看)
1985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条6号批准: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
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是双方设立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关系的目的不同。
建立房屋抵押贷款主要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建立房屋典当的目的,从典当的角度来看,是获得典当的使用和收入权。因此,在设置房屋抵押时,一般不转让占有权,仍由抵押人使用和管理。当然,一些双方同意将抵押财产转让给权人占有和保管:在设立房屋典当时,房屋通常应转让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入。
二是房屋抵押与房屋典当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
典当关系建立后,典当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逾期不赎回的,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抵押关系建立后,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房屋抵押权人只能取得出售房地产的优先赔偿权。
第三,房屋抵押和典当关系中房屋处置期限的法律要求不同。
在建立房屋典当关系时,双方可以同意,逾期不赎回的,视为销售。逾期不赎回,合同中未注明销售字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规定,逾期10年,30年不赎回的,视为销售。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抵押房屋的处置还没有限制。按照抵押的民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抵押房地产不存在销售问题。
第四,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和房屋关系中的承典人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中国法律对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没有特殊要求,只要他们有权雕刻抵押物,他们就可以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房屋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或典当商业银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当房屋在典当时,典当行不是全额支付,而是根据不同的房屋价值按比例贷款,有利于在典当期间收回房屋。一般来说,三个月到半年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对于需要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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