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贷款管理控制程序及规定?
1.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2.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3.第三条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方法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贷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4.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5.第五条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贷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6.信贷人员配备第六条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7.信贷员人均分管的贷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第七条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8.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第八条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9.第九条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10.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第十条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第十一条要加强贷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贷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水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11.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贷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贷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12.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第十三条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贷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贷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13.第十四条贷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贷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14.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贷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15.贷款企业的跟踪检查第十五条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贷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贷款(其中中国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16.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和房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贷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17.第十七条对贷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18.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19.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第十八条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20.固定资产贷款、房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第十九条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贷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21.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第二十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 时。2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2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24.第二十一条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贷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25.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26.第二十二条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贷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27.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正常贷款:贷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8.关注贷款:尽管贷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29.次级贷款: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疑贷款: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第二十三条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业贷款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1.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2.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3.就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贷款。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4.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5.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贷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贷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贷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6.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贷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贷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7.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贷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8.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贷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9.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人基本情况;(二)贷款人收入情况;(三)贷款用途;(四)贷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10.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11.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贷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贷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12.?13.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贷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14.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贷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15.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16.折叠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贷款人当面签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贷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17.贷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贷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18.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19.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20.第二十八条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贷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2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贷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人交易对象。22.贷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贷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贷款人账户,并由贷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人交易对象。23.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贷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4.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贷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25.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贷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26.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贷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贷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贷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7.第三十四条采用贷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贷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28.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29.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贷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贷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30.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对贷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31.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32.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33.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贷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34.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贷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贷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贷款人违背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35.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36.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制度
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主要是员工道德风险;违反法律法规或和监管部门规定导致的合规风险;不良贷款导致的贷款风险等。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导致监管不力,责任人认定困难,无法追责等问题的发生,从而直接导致风险的直接上升。
五.《放贷人条例》
1.虽然还无定期,但消息很多,希望很大的!蛰伏已久的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进程正在加速,而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亦有望被打破。2.3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称,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二档立法计划的《放贷人条例》形成共识后,就可以推出来。3.尽管如此,立法决策层仍有诸多顾虑。目前,决策层对于是否要给放贷人融资渠道、放开民间借贷后对金融机构产生的冲击等问题都表示担忧。在3月4日的政协会议上,刘克崮将他的想法与其关于发展草根金融和城乡就业的提案同时进行了阐述。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早在2007年3月,央行就组成了《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选择广东、深圳、山西等九省作为样本地区,对国内民间借贷及小额信贷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同年10月,课题组又与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组成考察团,赴美国和南非考察其放贷人立法机构、法律制度及放贷人机构运营等情况。4.记者了解到,央行课题组的调查报告认为,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信用借贷,利率水平多集中在12 -14 和14 -28 两个区间,信用风险普遍较低。5.据悉,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则参照去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6.一位参与起草《放贷人条款》草案的权威人士称,其立法框架主要有7个制度建设要点。首先是要求放贷人持牌照分类经营;依据贷款对象、用途与金融、利率等,有不同的牌照特许和监管要求。其次,自然人、法人以及协会等可成为放贷人主体。再次,监管机构可考虑由省级地方政府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对放贷人实施非审慎监管。四是相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监管较宽松,无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审慎监管的要求。五是允许放贷人除自有资金之外,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获得资金;甚至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7.六是对放贷人的贷款利率上限管理更加灵活,规定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后,将放贷人相关业务信息纳入统一的信贷征信系统。更为重要的是,“《放贷人条例》可澄清业界对放贷人的两大误区,即认为银行才是惟一放贷机构,以及混淆了商业与消费信贷的概念。8.在不划分二者的前提下,讨论反高利贷、贷款利率上限以及监管等问题。“《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可能会‘颠覆’传统借贷观念。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60 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 ,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最高,达50 。9.目前,据测算,我国民间融资量为1万亿。尽管如此,《放贷人条例》距离正式出台或许还尚有距离,其中诸多条款还有争议。金融法专家质疑,目前我国的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活动均需和特定的主体相挂钩,尚处于《公司法》制度之下,如果允许自然人和协会发债和发股票,便与吸收存款及非法集资不好区分。10.现有法规体系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11.包括《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股权融资只能通过老股东增资或私募定向增发来增加注册资本金;债权融资只能通过同城(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商业银行贷款,且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数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本身的注册资本金。12.三者相比,《放贷人条款》的融资渠道显得极为宽松,这让顾虑“一俟放开,监管跟不上,造成市场混乱,同时结构仍然失衡”的决策层对该条例的宗旨与立法细节上尚未达成共识,矛头直指被极大拓宽的放贷人资金来源渠道上。13.对此,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学者认为,在我国融资活动和主体资格相挂钩的情况下,具体到操作层面非常复杂,仅仅资金融入方式这一条就需要全面调整金融管理格局。14.然而,相关人士解释:“发债和发行股票都是当一个放贷公司做大做强到一定程度之后,作为公司去发行债券和股票,当然需要满足现行关于发债和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才可以提出申请,能不能被相关监管部门通过仍然是一个问题。15.”除此以外,假如这一条例通过,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间正常的借贷活动得以允许,这又和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规定相冲突。16.“而这点本身就要求《贷款通则》做出调整。”上述学者表示,“该通则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也担心放贷人条例出台之后,监管者会限制其放贷利率,进而影响收益。“连典当的年利率都高达36 。别把小额贷款逼‘疯’——照此规定,公司赚不了钱,自然就想出歪门邪道。典当业界一位人士对该条例的迅速通过表示悲观:此条例如果出台,放贷人跟一个除了不能吸收存款的银行没什么区别,个人通过其他渠道融资也好,或借发行法人债券也罢,其融资方式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业产生巨大冲击。
六.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简介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商业贷款流程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2.目前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编辑本段基本资料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编辑本段贷款程序商业贷款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城镇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提出贷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贷款人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已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填写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b)职业和收入证明;c)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材料;d)占房价款30 的首期付款证明;e)建设银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4.办理手续o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贷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o建行经办机构对贷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o贷款人开户、领储蓄卡并签订贷款合同。o办理抵押、保证、质押和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o贷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贷款人偿还贷款商业贷款o贷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o贷款人可选择计算机自动扣划或到贷款银行联网储蓄所还款两种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合同的变更或终止o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贷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5.o贷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贷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6.o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贷款合同终止。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指贷款人购买农行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向农行提出贷款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楼款,并按月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业务。7.贷款额可达房款的70 ,期限最长可达20年,利率一年一定。编辑本段三种形式普通商业贷款(无须利用买方贷款清偿)快速商业贷款(需要利用买方贷款来清偿,通过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公积金贷款(手续多,拿款时间过长,相对卖方而言风险较大)编辑本段办理程序贷款人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交付30 购房款;将有关资料交律师事务所审查;银行收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核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根据有关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保险、合同公证手续,并发放贷款。8.贷款人采用等额偿还法办理还款。对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可一次偿还,提前还款当期仍计收利息。编辑本段办理机构辖内所有支行。编辑本段利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下限利率上限6个月以内(含)864023466个月至1年(含1年)317178411至3年(含3年)47809403至5年(含5年)760323365年以上94158534编辑本段政策分析对商业贷款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内资企业须符合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9.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外汇贷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10.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2003年1月规定: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11.也就是说,符合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条件的内资企业,需先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申请,确保其借用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被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2.到外汇局办理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已取消,内资企业可直接先签订贷款合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规定: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13.相应审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14.?15.取消内资企业事先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大大节约了企业的办理手续时间,给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带来了极大的便利。16.但这并不是说,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条件要求大大放宽了,因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时,各外汇支局将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17.实质上,外汇局对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条件的审核,只不过是被调整到签订贷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的环节中。
七.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覃晓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贷款操作,加强项目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项目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本外币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3.第三条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26564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4.贷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具备贷款申请资格;二贷款人达到本行客户质量评级D级及以上。5.如贷款人为新设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贷款人质量评级不应低于E级;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要求;五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三项目融资应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贷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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